人類自有文明以來,就與暴力、欺騙、騷亂相伴而行。但對于一個簡單的問題,“何為罪?”不同國家地區(qū),不同歷史階段,會給我們相異、甚至相反的解答。而同一種罪行,懲罰的手段、性質及目的,也截然不同。從街頭涂鴉到性侵,從連環(huán)殺人到公海劫掠及有組織犯罪,《以眼還眼》穿梭于人類歷史的隱秘角落,探索對于犯罪的界定及懲戒。立足于不同文明的橫覽視角,加之以歷史文明演進的縱覽視角,最終勾勒出全球化視角下罪與罰的當代圖景。硯塵
上世紀80年代,美國發(fā)生了一樁令輿論嘩然的案件:一位空手道教練拘禁并性侵了一名10歲男童,案件告破后,男童父親身藏手槍,在兇手押送途中將其擊斃。大眾紛紛替這位父親請愿,盡管他殺了人,但為兒子復仇的心情是普天之下護子心切的父母都能理解的。畢竟,孩子身心俱損,全家都要承受心理陰影,而在美國的法律下,等待兇手的至多是漫長的刑期。那么,我們不禁要問:為何不能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呢?
美國犯罪學教授米歇爾·P·羅斯在《以眼還眼:犯罪與懲罰簡史》一書中,研究了不同時代、不同地區(qū)的刑罰,不出所料的是,以眼還眼的確是法律尚不健全的時期,許多民族習慣采取的手段。在一些部落,兇手的刑期是由受害者家人所決定;而另一些部落則堅稱,要血債血償。澳大利亞昆士蘭地區(qū)的原住民采用“合法對抗”的方式規(guī)避家族世仇:允許被害人的親朋好友向兇手投擲長矛,兇手則持盾躲避,一旦后者流血受傷,無論傷情輕重,此事便作結。
今天能找到的最早以眼還眼書面記錄,則出現(xiàn)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《漢謨拉比法典》上。殺人者可能要為死者償命,無關動機,端視死者是否自由民。雖然有時以眼還眼稍能解恨,譬如,受《法典》影響的巴基斯坦法律處決過一名連環(huán)殺手,以“扼殺、肢解、溶尸”的其人之道還治其身——有時也會牽連無辜者——若房屋倒塌,壓死了屋主的兒子,償命者是造屋者的兒子;若殺死一名女性,處死的是行兇者的女兒。
即使不同文化對犯罪行為的定義有出入,但普遍采取以眼還眼,似乎說明它是合乎普遍人性的。對上文中槍殺兇手的父親來說,讓兇手坐牢的懲罰太輕了,不足以抵償受害者之苦。反而是以眼還眼時代那些談攏了“價碼”的受害者家屬滿意度更高些。為何后來的刑罰發(fā)展不是在舊有基礎上完善“以眼還眼”的細則,而是發(fā)展出后來不同法系的差異、有了不同的刑罰標準?這恐怕是因為,刑罰不僅僅要考慮受害者的處境,更要結合社會現(xiàn)狀,包括對社會中其他群體的影響、文化認同、政治立場抑或經(jīng)濟基礎。刑罰也不是獨立存在的,既要兼顧歷史、預判未來,也要放眼全球、找準位置。
刑罰的變遷史提供了許多例子,它的雙面屬性需立法者的權衡。比如字面意義上的嚴刑峻法似乎是積極的,它卻在很長時間內(nèi)成為“依身份量刑”的代名詞,成為壓垮勞苦大眾的最后一根稻草。又如,公開對罪犯實施血腥的肉刑野蠻而不人性,它確乎威懾了潛在的犯罪者。過去廣泛接受的行為,會隨價值觀的改變更迭,如曾被許多社會認可的奴隸制度,而今再無主權國家公開支持。還有過去不常見的新型犯罪、規(guī)模和影響更大的跨國犯罪,又帶來了新的挑戰(zhàn),法律勢必要作出調(diào)整。
在空間上,可以想見,殖民地的法律或會受昔日殖民者的影響,但如今,它也不盡然是個單向的過程。全球化帶來的跨越國界的新思想,被羅斯稱為“‘全球思維’在各種與之并不兼容的環(huán)境中得到的‘本土應用’”。時間維度的古為今用亦是刑事官員們找尋新思路的素材庫,美國有些地區(qū)便以史為鑒,采用了“公示性懲罰”來羞辱那些招妓者、虐妻者。
考量諸因素,不斷完善刑罰的有效性,并不意味著徹底揮別了以眼還眼的簡單粗暴,在有些法律中,以儆效尤的觀念依舊盛行;也不意味著刑罰趨近于令大多數(shù)人滿意,人權組織的奔走和嚴懲兇手的義憤皆未停歇。正如本書“引言”所說:一個社會的刑法主要著眼于該社會及其統(tǒng)治者的核心價值、道德和原則。事實上,在有些文化中,最初的文字記錄或文學作品正是以行為準則和法典的形式流傳至今,且往往伴隨著一系列懲罰條款。將行為定罪是一個漸進的過程,且對罪行種類或個人罪行與國家暴力的區(qū)分只有在相對成熟的社會中才適用。在史前社會,罪犯由該地區(qū)的公眾進行審判和懲罰,因為人們認為,罪犯的行為危害了整個地區(qū)。
“放眼全球,社會與社會間千差萬別,各個社會所定義的罪行大相徑庭,迄今猶是。”